自首在职务犯罪辩护中的意义
今日,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主任靳学孔律师代理的某受贿近2000万元的案件一审宣判,因自首情节得以认定,结合认罪认罚、全额退款、预缴罚金等情节,某中院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罪轻辩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本案自监委移送检察院后,靳学孔律师以自首情节的认定为核心,向某市检察院多次提出罪轻辩护意见,并向某省监委多次递交应当认定自首的辩护意见。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因监委和检察院倾向于不认定自首,检察院没有提出量刑建议。
本案起诉至法院后,靳学孔律师继续就自首情节的认定向法院、检察院、监委反映辩护意见。经过多次反映,经第一次庭前会议、第二次庭前会议、开庭审理,本案的自首情节最终得到了一审判决的认定,为本案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下减轻处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自首是刑事案件中常见的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对自首情节的认定,在普通刑事案件中,一般较为简单,发生争议的情况较少。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因职务犯罪一般犯罪次数多、犯罪跨度时间长、犯罪数额大等特殊性,典型的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自首非常少;加上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中,监委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组、领导电话通知被调查人的情形比较普遍,有些通知还特意隐藏了立案和采取留置措施的目的,多以其他无关的事由通知被调查人;被调查人到案后一般有一个心理调整过程,对多起职务犯罪事实有一个权衡、评估的过程,很少在到案当天或者短时间内全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监委在被调查人到案前或者如实交代前可能已经在初核和前期调查中掌握了相当的其他证据;上述因素均增加了对职务犯罪案件自首情节认定的复杂性。
职务犯罪案件中,对自首情节的认定,不仅与到案的过程、形式、目的有关,还与到案后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轻重、犯罪数额多少有关,与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时间有关,与主动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时监委掌握的其他证据材料有关。很多对职务犯罪案件自首情节的认定,不仅需要律师全面阅卷和充分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需要一定的调查取证,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一次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准确时间,和第一次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时监委已经掌握了哪些证据材料,在此基础上,才能对自首情节的辩护提出充分的辩护意见。
职务犯罪刑事案件中,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的对象,一般也是其他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案件一般没有暴力犯罪等刑事案件的现实社会危险性,从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到立案,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周期。而当前阶段,职务犯罪的调查特别是审查起诉、一审一般都比较快,很多案件没有退回补充调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或者审理期限,很多检举揭发尚未核实,有检举揭发争取立功的被告人的判决已经生效,立功情节无法在量刑中发挥作用。立功也是一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当立功情节难以在职务犯罪案件判决生效前认定的情况下,对自首情节的认定,对于有可能减轻处罚的职务犯罪案件,显得更为重要。如果没有自首、立功情节,贪污、受贿既遂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即便认罪认罚、全额退款、预缴罚金等情节都具备,如果贪污、受贿的数额高于但接近300万元的贪污罪、受贿罪,也只能在10年以上量刑,上述从轻处罚的情节受10年有期徒刑这一最低法定刑的限制,很难完全发挥从宽的作用。
在本案代理过程中,靳学孔律师策略性地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多次和法院、检察院、监委沟通,最终促成法院在判决时认定了自首,确保了上述各从宽处罚情节在刑期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实现了良好的罪轻辩护效果。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