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设局陷害,检、法为何中招判人死刑?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案件犯罪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采信都应适用最为严格的标准。

 

临洮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张文卓、原缉毒队队长边伟宏联合线人马进孝,设局陷害了荆爱国(出租车司机)。临夏州公安局禁毒支队原队长丁永年联合马进孝,设局陷害了杨树喜(出租车司机)。兰州市西固区公安分局原副大队长赵明瑞及警察倪兴刚联合马进孝,设局陷害了彭清(歌厅坐台女)。上述三起案件中警察与马进孝均伪造了毒品案件中关键的毒品证据。在上述三起对事实和证据要求最高的死刑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伪造手段拙劣的“毒品”和设局陷害,却轻易击穿了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这两道程序,导致两名被告人荆爱国、杨树喜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名被告人彭清被一审法院判处死缓,险些酿成被告人被执行死刑的严重后果。

 

而上述三起案件出现转机,并不是二审的审判程序和检察官出庭程序的纠错机制发挥了作用,而是警察的线人马进孝,在配合警察设局陷害他人后,自己因毒品犯罪,于2001年12月2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抓获,之后主动供述了与警察设局陷害他人的事实。此时,上述三名被告人一审已经被分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这三起案件进入了二审程序。因马进孝被抓获和主动供述设局陷害的事实,一审的错判已经一目了然,二审法院才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荆爱国被陷害和抓获的时间是2001年8月11日。因起获的块状物重达3669克,检测出了海洛因,该案属于特大毒品案件,轰动当地社会。短短三个月,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和公诉、一审法院的审判均顺利终结,2001年11月20日,荆爱国被定西中院从重从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如果不是马进孝2001年12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主动供述出了陷害荆爱国的事实,按照这样的从重从快节奏,再有几个月时间,荆爱国很有可能就走完了二审、死刑复核程序被执行了死刑。一个与毒品犯罪没有任何关联的守法公民,仅仅是警察和线人的联手设局陷害,就这样被司法机关雷厉风行地推到了冤死的边缘。

 

2000年7月26日,杨树喜被警察和线人联手设局陷害的毒品数量是3279克,检测出了海洛因,杨树喜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2001年7月20日,彭清被警察和线人联手设局陷害,2001年12月19日,彭清被兰州市中院判处了死刑缓期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多年来,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同为国家机关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互相制约,是侦查权、审查起诉和公诉权、审判权正常行使的一项重要保障。但在司法实践中,三机关之间强调配合、弱化制约的现象更为普遍。同为体制内的人员,警察、检察官、法官之间更多的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情况比较少见。提出制约意见的人员还可能被体制内的人员视为异类,被疏远、排斥。对于持相反的无罪、罪轻意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司法人员一般比较排斥和怀疑。这也是上述三起死刑重大案件中,检察官、法官对警察设局陷害他人这样人为制造的冤案,仍然坚信公安机关移送的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三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辩解和律师无罪的辩护意见,丝毫没有影响检察官和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误判。如果没有马进孝被抓获和主动供述,二审程序中,这三名上诉人的无罪辩解和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极有可能仍然得不到二审法官的重视和采纳,被冤枉至死刑的三起案件仍然有可能沿着有罪的方向被快速推进。

 

对于同一个案件,律师从与控方完全不同的角度出发审查、思考案件,加上长期的知识、经验积累和职业思维,律师比警察、检察官、法官更有条件和能力发现、挖掘无罪、罪轻的事实、证据和法律理由。在作出决定、裁决前,充分考虑律师的意见,有助于警察、检察官、法官全面审查案件,避免遗漏和出现重大错误。但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和法官对律师往往或多或少抱有怀疑甚至敌意,却对同为体制内的警察深信不疑。殊不知,刑事案件的办理错综复杂,有些案件中,警察为检察官、法官挖的坑,更有迷惑性,更容易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检察官、法官一旦轻信警察和排斥律师,案件事实、证据方面即便存在明显的漏洞和缺陷,在检察官、法官眼中可能也是完美无瑕的有罪案件,错案、冤案由此形成。这样以来,不仅刑事诉讼法设置的互相制约机制被虚化,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立法目的也会落空,造成错案、冤案特别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检察官、法官,也会面临法律责任甚至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罪名刑事责任的追究。

 

在被设局陷害的人其刑事裁判尚未生效和执行之前,参与设局陷害的线人因涉嫌其他刑事案件被抓获,并主动供述参与设局陷害他人的事实,由此使被设局陷害的人最终被宣告无罪或者被撤销刑事案件,这种事件出现的概率极小。我国每年上百万件刑事案件的办理,小概率事件改变案件结果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命运只能作为偶然的特例,案件的质量和公正应当由科学的程序和制度保障。检察官、法官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重要的办案主体,应当对侦查活动保留适度的怀疑和谨慎,强化对侦查活动的分工和制约,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相反的意见,确保案件的决定和裁决能够经得起事实、证据和法律的检验,尽可能降低误判的几率和自己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主任

靳学孔律师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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