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案中,如何通过退赃退赔、清退资金争取最好结果?
非吸案中,如何通过退赃退赔、清退资金争取最好结果?
——集资类刑事案件新的司法解释解读(二)
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将退赃退赔规定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酌情量刑情节,将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清退所吸收资金作为免予刑事处罚或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节,为律师刑事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
退赃退赔情节,是在法定刑档次内从轻处罚还是低于最低法定刑减轻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清退所吸收资金的案件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相关的刑法规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均没有具体的规定,仍存在巨大的裁量空间。这就需要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有效的辩护策略和具体安排,与办案单位高效沟通,将退赃退赔和清退资金与涉案财物处理、生产经营等密切结合,在有限的诉讼期间内确保能够退赃退赔或者清退到位,才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到最好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最大幅度减轻或从轻的结果。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有些财物属于办案单位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有些属于用于生产经营不能追缴没收只能用于罚金、没收财产、退赔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如非法吸收的存款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甚至高达上亿元至数十、数百亿元,退赃退赔和清退,一般情况下,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与所吸收资金去向有关的上述财产的处置。
上述财产能否在提起公诉前处置完毕用于退赃退赔或清退,用于退赃退赔资金的数额及其占吸收资金的比例,既与刑事诉讼进程快慢有关,也与财产处置的方式有关。刑事诉讼程序中,上述财产的处置,特别是被办案单位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处置,包括其他可供用于执行罚金、没收财产、退赔的财产的处置,也都需要办案单位的审查、同意、协助,这类案件,退赃退赔、清退、财产处置方面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在律师的辩护工作中就显得特别重要。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方与他人交易的复杂性,和上述财产形态的复杂性,财产处置既涉及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涉及经营、市场等其他问题。因此,对于这类案件,律师不能仅仅停留在简单引用法律条款主张可以从轻、减轻、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的量刑意见上,实际的、艰难的、有效的大量辩护工作,在于整个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大量、复杂的财产处置和在此基础上犯罪嫌疑人的退赃退赔和清退。
免予刑事处罚和不作为犯罪处理,虽然都不再羁押或者不再继续羁押,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是罪与非罪的差别,特别是对于从事市场经营的主体来说,不作为犯罪处理更有利于以后的商务活动。从上述司法解释来看,不作为犯罪处理所要求的情节显著轻微,明显与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对象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没有直接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相关负责人就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也明确了清退所吸收资金不作为犯罪处理的,适用于数据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案件。所以,对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无罪辩护,律师应当从吸收资金的行为以及所吸收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现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节事实。如果欠缺这方面的辩护努力,特别是数据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案件是否属于该司法解释所要求的情节显著轻微,没有得到充分的论证和分析,很容易导致司法机关不愿意将案件不作为犯罪处理,犯罪嫌疑人、一旦提起公诉,被告人将错失无罪的机会。
作者: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 靳学孔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