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通人员获当庭释放

 

  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即便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也有主动到案接受司法机关调查的义务,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更是如此,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公民对司法权威应有的尊重。到案接受司法机关调查,并不等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不等于犯罪嫌疑人必然构成犯罪,是否构成犯罪,有待于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的认定和裁决。

       北京被红色通缉令通缉的某犯罪嫌疑人受贿案件,犯罪嫌疑人退休前是正师级干部,退休后,与某将军、某公司人员合作开发房地产,三人以1.4亿元价款接受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转让,三人分别占股30%、40%、30%,1.4亿元股权转让款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和封顶后支付。该犯罪嫌疑人为该项目出资、融资并办理了项目开发所需政府手续。该项目于2010年封顶,开发期间,该公司支付给了原股东2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后该将军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身在国外居住的该犯罪嫌疑人,得知自己被红色通缉令通缉以及该将军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没有任何国内司法机关通知其回国的情况下,出于对国内司法机关公正的信任和期待,主动与国内司法机关联系,并主动回国投案,接受司法机关调查。靳学孔律师受委托担任该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该被告人一审被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该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该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过程中,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变更起诉为单位行贿罪。该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9日宣判,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该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经过近四年的艰难辩护,该被告人终于在接到重审判决书的当日,获得了久违的自由!

       即便在职的将军获得40%股权构成受贿罪,已经退休的、有实际投入和贡献的师级干部不必然构成受贿罪、单位行贿罪或者其他犯罪。该案罪名的认定,涉及股权转让款的来源和性质,涉及该被告人在职、退休事实对罪名认定的影响,涉及三人之间的关系,涉及三人在出资、项目开发建设中的地位、作用,涉及三人形成合作及股权比例确定的具体过程,无论案件事实、证据还是法律适用,均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疑难性。

       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重审阶段,靳学孔律师基于该被告人有实际的投入和对项目有实质性贡献,且投入和贡献与其所得30%股份基本相当的基础事实,全面分析了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公司法律关系,依照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犯罪的犯罪构成,提出了不构成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及其他犯罪的无罪辩护意见。该辩护意见在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公诉机关变更起诉、重审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实践中,经济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往往涉及民事或商事法律的适用,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或者民事、商事与刑事区分的难度较大,导致刑事案件事实复杂且难于认定、罪名适用分歧较大,这对律师的辩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专注于经济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高效的专业法律服务,已经取得了多个该类案件的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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